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