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