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粮食连年丰收、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的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措施,特别是推进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 大力推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

(一) 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是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重点。在保护好基本农田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各地区要因地制宜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优化区域布局。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 (二) 优化粮食品种,提高粮食质量和种粮效益。要加大实施种子工程的力度,进一步加强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尽快淘汰和压缩劣质品种,全面优化农作物品种结构。… (三) 进一步发挥市场对粮食生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加投入,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的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着力抓好粮食质量标准体系… (四)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防止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趋同化和忽视粮食生产的倾向。国家继续增加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护基本农田…

二、 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 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在当前粮食库存大量增加、市场粮价走低、农民余粮较多的情况下,必须充分认识到… (二) 继续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今年夏粮已进入收购季节,秋粮已经播种,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 (三) 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现行办法,及时发放贷款,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三、 适当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四、 扩大国家粮库建设规模,增加有效仓容

五、 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一) 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同时允许和鼓励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 (二) 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 (三) 农村集贸市场要坚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并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严禁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六、 积极促进粮食销售、加工转化和出口,加快库存粮食轮换

(一) 进一步加大粮食销售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重视市场营销工作,建立粮食销售激励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对库存高价位周转粮食的轮库,采取购销结合的办… (二) 按照有关部门颁发的陈化粮鉴定标准,妥善处理陈化粮。对处理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甲… (三) 按照市场需求,在粮食主产区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和增值。对重点粮食深加工项目,国家要给予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多方筹措资金,建成一批大型的技… (四) 努力扩大粮食出口。继续执行中央对主产区粮食出口的有关优惠政策,允许地方在保证购销企业不出现新的亏损挂帐前提下,支持地方粮食出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易货贸易、…

七、 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提高企业竞争力

(一)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购销企业之间,必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粮食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引导国有粮食企业搞好粮食流通,指导粮食企业加快… (二) 加大粮食购销企业自身的改革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经营业务量合理定员、定岗。要建立能上能下和能进能出的人事、劳动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可以… (三)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切实落实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明确各项考核指标,严格进行年度考核,做到奖惩分明。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实行内部承包,…

八、 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