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0年) (一)
(一) 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在当前粮食库存大量增加、市场粮价走低、农民余粮较多的情况下,必须充分认识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保护农民利益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关键措施。只有“敞开”,才能“放开”。如果没有完全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就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势必使粮价进一步下跌,直接损害农民利益,挫伤农民种粮积极性,对扩大内需、农村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因此,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并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粮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发生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