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0年) (二)

(二) 继续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今年夏粮已进入收购季节,秋粮已经播种,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中关于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粮食生产结构,从2001年新粮上市起,继续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晋冀鲁豫等地区的玉米、稻谷,可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具体由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对粮食主产区的重要粮食品种,主要是南方的中、晚稻,东北地区和内蒙古东部的玉米、稻谷,黄淮海和西北地区的小麦,继续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按保护价敞开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