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0年) 三、

三、 适当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为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贯彻落实,顺利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今年在包干资金之外再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80亿元,主要用于粮食主产区,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现行筹资比例分别负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把应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预算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高于上年。部分粮食主产省(区)确因地方财力不足而难以筹措时,经国务院批准可通过向商业银行借款解决,有关商业银行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要据实确认,借款利息要纳入地方预算。地方财政借款后,粮食风险基金仍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中央财政将通过扣款强制到位。

为确保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从今年起,应由地方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按季划拨到省级财政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市、县级财政负担的风险基金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中央财政按季考核。地方财政部门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应拨超储补贴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如不能及时拨付,先由省级农业发展银行按上季度拨款数额的80%拨付给粮食购销企业,随后再行清算并拨补到位。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