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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0年) 五、

五、 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一) 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同时允许和鼓励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 (二) 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 (三) 农村集贸市场要坚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并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严禁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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