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和《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寿险〔2007〕335号)设立、管理… 第三条 变额年金保险保单应当具有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为保单连结的投资账户单位数乘以投资单位价格。在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情形下,若投资单位价格低于历史最高单位价格乘以… 第四条 变额年金保险的费用结构与上限,参照《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费用外,保险公司对于变额年金保险还可以收取保证利益费用,即保险公司为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而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期权定价模型或随机模型,审慎确定参数进行合理定价。 第七条 变额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为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审慎评估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可能导致的风险,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降低风险。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所采取的管理模式,建立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的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投资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办变额年金保险的,除仅提供最低身故利益保证外,应采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认可的管理模式中所称风险资产指具有一定市场风险或违约风险,流动性良好的资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无风险资产包括现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 第三章 内部组合对冲模式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设立一个无风险资产账户。该账户应独立于投资账户,并能够单独核算,账户资产按照市价估值。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通过内部模拟期权的方式管理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第十六条 变额年金保险应当对冲的风险至少包含市场风险与利率风险,并对波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组合对冲管理,不得影响各投资账户的正常运作与单位价格的计算。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采用基于无套利理论的期权定价或随机模拟模型,并据以进行产品定价及对冲管理。 第四章 固定乘数平衡模式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应设立投资账户。该投资账户下应明确划分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 第二十条 固定乘数平衡,是指根据投资乘数、价值底线等参数,动态地调整投资账户中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间的投资比例,以管理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模式。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除提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产品外,应采取批次销售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批次销售,是指在约定时段内进行集中销售。约定时段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三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保险公司应在条款中约定销售期结束后的某日为投资开始日,该期间承保的保单将从该日起集中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集中销售期需在产品申报时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五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销售期间资金的投资活动仅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高的金融工具。 第二十六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集中销售期间退保的,应退还投保人全部保费。 第五章 责任准备金提取要求 第二十七条 变额年金保险责任准备金由单位准备金、非单位准备金和保证利益准备金三部分构成。 第二十八条 单位准备金、非单位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参照《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提取保证利益准备金,为保证利益准备金建立适合的评估流程,明确职责,并保证准备金评估流程切实实施。总精算师需要依据审慎性原则选择准备金评估的模型、评估… 第三十条 除最低身故利益保证外,保证利益准备金应取以下两种方法计算结果的较大者: 校验标准表示期末权益类指数分布对应分位点下的模拟值上限。如一年期、2.5%分位点的校验标准0.63表示在1000个情景中不少于25个情景,权益类指数在一年末价值… 6、 计算各年年末的累计缺口金额时可以考虑再保险的影响。公司对冲策略不影响准备金计算。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最低身故利益保证的评估,根据上述蒙特卡罗模拟情景将未来最低身故保证利益高于账户价值部分的精算现值减去未来相关收费的精算现值的余额,与零的大者。对所有情景计算… 第六章 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二条 变额年金保险的信息披露,除本通知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比照中国保监会有关投资连结保险的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明确披露收取的保证利益费用。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明确披露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给付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变额年金保险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披露以下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