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十条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所采取的管理模式,建立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的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投资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应对变额年金保险采用的管理模式、数量模型、模型参数及投资实施,建立适当的管理流程,明确责任。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