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审慎评估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可能导致的风险,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降低风险。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所采取的管理模式,建立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的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投资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办变额年金保险的,除仅提供最低身故利益保证外,应采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认可的管理模式中所称风险资产指具有一定市场风险或违约风险,流动性良好的资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无风险资产包括现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