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和《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寿险〔2007〕335号)设立、管理… 第三条 变额年金保险保单应当具有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为保单连结的投资账户单位数乘以投资单位价格。在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情形下,若投资单位价格低于历史最高单位价格乘以… 第四条 变额年金保险的费用结构与上限,参照《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费用外,保险公司对于变额年金保险还可以收取保证利益费用,即保险公司为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而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期权定价模型或随机模型,审慎确定参数进行合理定价。 第七条 变额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为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