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和《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寿险〔2007〕335号)设立、管理和评估的投资账户。 变额年金保险可以连结到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 引用法条 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0)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2007)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