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 第四章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应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医疗机构评审申请书》,并报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后,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受理从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指定下设的相应专业委员会(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与被评审医疗机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医疗机构也有权要求其回避。评审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周期性评审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为依据,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对医疗机构的现场检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组)可下设若干检查组,每项指标的评分由相应检查组成员商定,并报专业委员会(组)审定。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由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讨论并签署意见,呈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存档,保存期至少四年。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评审结论,并书面通知评审委员会、有关的卫生行政部门和被评审的医疗机构,同时… 第三十二条 被评审的医疗机构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审结论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评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和充分的理由。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在评审中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根据《医疗机构评审标准》评审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在改正期限后进行重新评审。 第三十四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如发现原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结论。 第三十五条 省级评审委员会根据三级甲等医院的申请,负责向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推荐具有国家先进水平的三级甲等医院参加三级特等医院的评审,并同时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