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后,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受理从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条《受理通知书》中应明确规定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