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评审结论,并书面通知评审委员会、有关的卫生行政部门和被评审的医疗机构,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报送上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