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审工作报告。

评审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

评审工作概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符合情况;

《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各项指标的得分;

被评审机构的总分;

被评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专业委员会(组)主任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