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由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讨论并签署意见,呈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专业委员会(组)对某些项目进行重新审议或评审。

具体程序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