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自查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制止、纠正、报告违法执业行为。 第九条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依法执业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依法执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业务部门主要… 第十条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执业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执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依法执业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依法执业培训。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可以分为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自查。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应当对所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依法执业自查情况进行定期指导。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自查中发现存在依法执业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坚决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自查中发现违法执业行为,应当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报告留存备查。不能立即整改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确定整改时间表,督促落…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总结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在每年1月31日前形成本机构上一年度依法执业自查总结留存备查。依法执业自查年度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医疗机构对照依法执业自查要求,在院内醒目位置长期公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自觉接受社…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依法执业自查内部公示制度,定期公示自查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依法执业奖惩机制。对按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如实报告自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部门及人员,予以奖励;对未按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发现问题未及时…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