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总结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在每年1月31日前形成本机构上一年度依法执业自查总结留存备查。依法执业自查年度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依法执业自查制度建立情况;

机构负责人及医务人员接受依法执业培训情况;

本机构年度依法执业自查落实情况;

本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情况;

年度接受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

依法执业及自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上一年度存在问题改进情况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