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医疗机构对照依法执业自查要求,在院内醒目位置长期公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具体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