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
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
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临床研究;
医疗质量管理;
传染病防治;
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
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精神卫生服务;
中医药服务;
医疗文书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其他要求。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内容。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疗服务范围,合理确定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