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
第三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第七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条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第十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称,但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安装的内容应当能够保证操作者、使用者正确安装使用,应当包括: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生产企业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申请…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八条
说明书变更的内容涉及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情形的,不得按说明书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原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相关文件至少包括: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疗器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月4日发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