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3项中的某1项或者某2项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