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产品标准编号;
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产品标准编号;
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