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情形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