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