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称,但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 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