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中医药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尸检,是指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死亡患者的机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手段。
第三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由具有本办法规定资格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
第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
第五条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承担尸检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45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公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
第九条
确因尸检工作需要,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以外的机构开展尸检,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派出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时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第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尸检任务;也可以会同同级公安、司法机关指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设置的具有独立…
第十一条
尸检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