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承担尸检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受聘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机构;

具有病理解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主检人员除符合上述(一)、(二)条件外,还应当在取得病理解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