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机构的有效证明文件;

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病理解剖设备清单和设施说明;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应当向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