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年) 第八条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45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公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尸检机构于认定后15日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