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至少具有2名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主检人员;

解剖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贮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