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