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年) 第十条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尸检任务;也可以会同同级公安、司法机关指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设置的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法医机构承担尸检任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