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章 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九条 江河治理工程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严格合同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控制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条 江河治理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项目法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有条件的江河治理工程可以省为单元一条河流…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其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项目法人可设立现… 第十二条 江河治理工程招标投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积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根据项目情况及招标内容,招标文件分别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 第十三条 各地应科学组织招标投标工作,通过优化招标投标工作安排,缩短招标投标工作周期,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对于初步设计已经审批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可在投资计划下达前进行,有… 第十四条 各地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对地方制定的涉及招标投标的…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执行目标,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逐月明确工作任务。项目法人要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工程建设,对照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进度目标,逐月分析建设… 第十六条 各地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压茬推进设计审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以及移民安置等各环节工作,加快工作进度,为工程尽早开工建设创造条件。江河治理工程主体工程具备开工条… 第十七条 江河治理工程地方配套资金由省级负总责,各地要加大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地方年度建设资金需求和落实情况,做好年度投资缺口分析和利用过桥贷款的具体方…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江河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加快实施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 第十九条 江河治理工程应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江河治理工程质量监督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江河治理工程验收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江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