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地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压茬推进设计审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以及移民安置等各环节工作,加快工作进度,为工程尽早开工建设创造条件。江河治理工程主体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工程开工。工程开工后15日内,项目法人应将开工情况书面报告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