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七条 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七条 江河治理工程地方配套资金由省级负总责,各地要加大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地方年度建设资金需求和落实情况,做好年度投资缺口分析和利用过桥贷款的具体方案,及早落实年度配套资金,保证江河治理工程建设需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