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江河治理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项目法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有条件的江河治理工程可以省为单元一条河流由一个项目法人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