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其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项目法人可设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职责。
水利建设任务重、管理能力相对不足的地区或单位,可对具备条件的江河治理工程实行代建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水利建设任务重、管理能力相对不足的地区或单位,可对具备条件的江河治理工程实行代建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