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江河治理工程应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江河治理工程质量监督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