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地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对地方制定的涉及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商有关部门取消地方实施的标前审计、招标限价评审等招标投标前置审批程序。应规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