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六条 红筹企业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有关… 第三十七条 红筹企业涉及计算《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财务指标时,应当采用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或调整后的财务数据。 第三十八条 红筹企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不得导致红筹企业不符合其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红筹企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在境内市场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购买资产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境内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 第四十条 红筹企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在境内市场发行股份或者存托凭证购买资产,按照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须就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至迟应当在董事… 第四十一条 红筹企业在境内市场发行股份或者存托凭证购买资产的,应当遵守《重组办法》第五章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试点创新企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在境内市场发行股份或者存托凭证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所在行业、产业的整合升级。 第四十三条 红筹企业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或者存托凭证购买资产报告书的,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编制。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