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九条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九条 红筹企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在境内市场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购买资产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境内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