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重大资产重组 第四十条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重大资产重组 第四十条 红筹企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在境内市场发行股份或者存托凭证购买资产,按照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须就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至迟应当在董事会形成最终决议或者相关各方签署最终协议后及时披露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