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章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节 公开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节 非公开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四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规定。 第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第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第二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六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 第二十七条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第二十八条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第八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