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章 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四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四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