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