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