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以下简称封识)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封识系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封存和控制措施而使用的专用标识。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封识的制定、修订、发布、印制、发放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封识的制定 第五条 封识的种类、式样、规格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规定。封识的种类包括:封条封识、卡扣封识、印章封识三种。 第六条 封识应当标有“中国检验检疫”、“CIQ”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简称字样(见附件1〔略〕)。 第三章 封识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封识应加施在需要施封的检验检疫物及其运载工具、集装箱、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上,或存放检验检疫物的场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可以加施封识: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验检疫物的包装材料的性质和储运条件,确定应采用的封识材料和封识方法。选用的封识应醒目、牢固,不易自然损坏。 第十条 封识由检验检疫机构加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加施封识时,应向货主或其代理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施封通知书》(附件2〔略〕)。 第十二条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拆或者损毁检验检疫封识。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封识的启封,由检验检疫机构执行,或由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执行,并根据需要,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启封通知书》(附件… 第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提前启封,有关单位应办理申请启封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1987年8月22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过去发布的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和食品卫生检… 相关版本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2000)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