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1987年8月22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过去发布的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和食品卫生检验的封识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目录